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4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8.9%股权
并按原始比例转让予其他股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须国开基金、亿昇科技、茂化实华及天津飞旋相关
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8.9%股权并按原始比例转让予其他股东的议案》,同意公司的参股公司亿昇(天
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昇科技”、“目标公司”)申请提前安排国开发展
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退出出资,由本公司执行回购国开基金持
有目标公司 8.9%股权义务,并将回购的上述 8.9%股权按亿昇科技设立时原股东
(不含国开基金)的股权结构和比例再次转让分配予其他原股东。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背景
1、根据公司与国开基金、目标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签订的《投资合同》
及 2015 年 12 月 11 日签订的《投资合同变更协议》的约定,国开基金以股权投
资的形式为目标公司提供专项资金贷款 1400 万元(持有目标公司 8.9%的股权)。
为使国开基金顺利实现投资回收,各方约定由宝鼎科技对国开基金投入的资
金形成的股权到期予以回购,该笔资金产生的投资收益由目标公司按季度支付或
由本公司予以补足,天津飞旋对该等回购和投资收益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69、2015-081)。
2、经目标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决议,现
目标公司拟申请国开基金提前退出,并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由本公司执行
回购义务,回购价格不低于 1400 万元。
为维持目标公司发起设立时原股东(不含国开基金)的出资比例,在公司回
购国开基金持有目标公司8.9%股权后,将该8.9%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400万
元)中的36%(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204%,对应的出资额为504万元)
以原价转让予茂化实华,并应将该8.9%股权中的30%(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的2.67%,对应的出资额为420万元)以原价转让予天津飞旋,公司留存该8.9%
股权中的34%(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26%,对应的出资额为476万元)。
如公司根据国开基金的要求支付国开基金的投资收益,则转让价款还应当包括投
资收益补足额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公司因回购该等股权及按照上述原则转
让该等股权产生的费用由三家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不变的原则等比例承担。公司
执行回购义务及回购后通过股权转让使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恢复至原始出资比例
状态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二、本次交易基本情况概述
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及目标公司各股东约定,同意安排
国开基金的退出,并有本公司执行回购国开基金持有目标公司 8.9%的股权(对
应的出资额为 1400 万元),该股权的转让价款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
准;
同时,公司拟与茂化实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上述 8.9%股权中 36%(占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204%,对应出资额 504 万元)转让予茂化实华,转
让价款预计不超过 516.15156 万元;公司拟与天津飞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将上述 8.9%股权中的 30%(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2.67%,对应出资额 420
万元)转让予天津飞旋,转让价款预计不超过 430.12603 万元。具体金额以各方
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准。
在上述交易完全实现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不变,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认缴资本(元) 所占股权比例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3,334,000 34%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56,466,000 36%
天津飞旋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47,050,000 30%
合计 156,850,000 100%
2、鉴于公司拟转让目标公司3.204%股权予茂化实华,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茂化实华系公
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蒋益民回避表决。本议案已取得独立董事
出具的事前认可说明。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4、公司回购目标公司8.9%股权的资金系自筹资金。
5、上述8.9%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资产的
重大争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等事项。
6、该交易事项尚须国开基金、茂化实华及天津飞旋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三、交易对手方介绍
1、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住所:茂名市官渡路 162 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壹仟玖佰捌拾柒万伍仟叁佰伍拾陆元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聚丙烯及其制品、石油化工产品、水泥、电气机械制造、
铝型材、技术经济咨询服务、投资经营石油化工综合利用实业、第三产业;经营
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
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相互关系:公司董事蒋益民先生任茂化实华副总经理,公司与茂化实华系关
联方。
2、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8 号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用生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00 万元
主营业务: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股权结构: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相互关系:公司与国开发展基金无关联关系
3、天津飞旋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住所:天津开发区睦宁路 34 号津滨发展通厂 18 号厂房东北侧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申平
注册资本:1143 万元
主营业务:磁悬浮轴承及配件、磁悬浮控制器、分子泵、传感器、功率放大
器、电机、电机控制器、主轴、风机、压缩机、泵、实验台、摇摆台、控制柜、
飞轮、机器传动装置、机器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磁悬浮
技术应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洪申平 67.5%
天津飞旋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
浙江乾瞻财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5%
合计 100%
相互关系:公司与天津飞旋无关联关系。
四、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 160 号(一期厂房)
(2)法定代表人:蒋益民
(3)注册资本:壹亿伍仟陆佰捌拾伍万元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经营范围:风机设备及配件、环保改造设备及系统、节能改造设备及
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一体化、机械电子、电气、
电机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6)目前股权结构及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8.9%股权转让前 8.9%股权转让后 8.9%股权再次分配后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号
(元) (%) (元) (%) (元) (%)
1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574,000 31% 62,574,000 39.9% 53,334,000 34%
2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51,426,000 32.8% 51,426,000 32.8% 56,466,000 36%
3 天津飞旋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42,850,000 27.3% 42,850,000 27.3% 47,050,000 30%
4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14,000,000 8.9% ---- ---- 156,850,000 100%
合计 156,850,000 100% 156,850,000 100% 156,850,000 100%
(7)主要财务状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目标公司总资产 1063.89 万元,总负债 241.03
万元,净资产 1039.89 万元,营业收入 0 万元,2015 年度营业利润-1,295.24
万元,利润总额-1,288.60 万元,净利润 1,287.11 万元。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目标公司总资产 10,152.04 万元,总负债 125.73
万元,净资产 10,026.32 万元,2016 年一季度营业利润-376.43 万元,利润总额
-370.58 万元,净利润-371.57 万元。
(8)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目标公司系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其 31%的股权;
公司董事长朱宝松先生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公司董事吴建海先生担任目标
公司监事,公司董事蒋益民先生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公司与目标公司系关联方。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是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由公司履行股权回购支付义务,
同时将回购股权再次按原始比例分配以恢复亿昇科技设立时的股权比例,不会导
致目标公司原股东股权结构的实质性变化。
2、本次交易过程中,宝鼎科技承担了回购义务,天津飞旋承担了担保责任,
茂化实华、天津飞旋的相关权力机构将及时审议该事项并通过后,与本公司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支付其应承担股权转让款,即目标公司原
股东均一并承担本次交易责任,是对目标公司原股东公平合理的法律安排,不会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交易资金来源系公司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系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由公司与国开基金及亿昇科技其
他股东协商确定,具体金额以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国开基金签订的合同关键条款
甲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乙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投资 1400 万元持有该公司 8.9%股权,
其中已实缴到位 1400 万元,现同意将其在该公司中占有的 8.9%股权(实缴 1400
万元)作价 1408.83726 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以上股权;
(2)股权转让后,甲方不再是目标公司股东;乙方在其受让的股权范围内
享有并承担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根据其在目标公司所占
股权比例承担有限债权债务。
(3)甲乙双方依据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共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与茂化实华签订的合同关键条款
甲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1) 依据甲方回购国开基金股权的价格 1408.83726 万元,本合同项下股
权转让的价款为 1408.83726 万元(本额度系以 2016 年 4 月 29 日实施完回购程
序为前提计算的金额,如未能在 2016 年 4 月 29 日完成国开基金回购程序,费率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上调至 4%,鉴于修改合同等手续所需时间,不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前完成回购所发生的最高费率成本为 33.7534 万元,计算依据:
1400*4%/365*220 天=33.75342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不超过 1433.75432 万元)。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即 507.18141 万元(本额度系以 2016 年 4
月 29 日实施完回购程序为前提计算的金额,如未能在 2016 年 4 月 29 日完成国
开基金回购程序,则该股权转让价款不超过 516.15156 万元)。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 本合同双方应于乙方履行第 2.2 条约定义务且甲方完成回购之日起
七日内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章程修订案
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并配合目标公
司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备案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变更登
记、章程变更备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
(4)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回购国开基金之交易未能实施,甲方应向乙
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应向乙方出具收到该笔款项的书
面证明文件。
(6)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且单位加盖公章之
日起生效。
3、公司与天津飞旋签订的合同关键条款
甲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飞旋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1)依据甲方回购国开基金股权的价格 1408.83726 万元,本合同项下股权
转让的价款为 1408.83726 万元(本额度系以 2016 年 4 月 29 日实施完回购程序
为前提计算的金额,如未能在 2016 年 4 月 29 日完成国开基金回购程序,费率根
据相关政策文件上调至 4%,鉴于修改合同等手续所需时间,不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 前 完 成 回 购 所 发 生 的 最 高 费 率 成 本 为 33.75342 万 元 , 计 算 依 据 :
1400*4%/365*220 天=33.75342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不超过 1433.75432 万元)。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即 422.65118 万元(本额度系以 2016 年 4
月 29 日实施完回购程序为前提计算的金额,如未能在 2016 年 4 月 29 日完成国
开基金回购程序,则该股权转让价款不超过 430.12603 万元)。
(2)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本合同双方应于乙方履行第 2.2 条约定义务且甲方完成回购之日起七
日内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章程修订案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并配合目标公司
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备案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变更登记、
章程变更备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
(4)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回购国开基金之交易未能实施,甲方应向乙
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应向乙方出具收到该笔款项的
书面证明文件。
(6)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且单位加盖公章之
日起生效。
八、公司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茂化实华、亿昇科技未发生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开基金、天津飞旋之间的股权转让未构成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说明:
(1)鉴于公司董事蒋益民先生系茂化实华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茂化实华系关联方;
公司回购国开基金持有目标公司 8.9%股权后,将该 8.9%股权中的 36%,即
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3.204%转让予茂化实华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
(2)经查阅公司与国开基金、亿昇科技签订的《投资合同》、《投资合同变
更协议》及公司董事会资料,公司回购国开基金持有亿昇科技 8.9%股权事项符
合合同约定,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将《关于为回购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8.9%股权并按原始比
例转让予其他股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国开基金持有目标公司 8.9%股权并按原始比例转让予其他股
东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价格符合《投资合同》、《投资合同变更协议》的约
定,定价合理,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本次交易的意图主要系国开基金退出后,亿昇科技原各股东的股权比
例恢复至亿昇科技设立时的状态,本次交易事项对公司不存在不利影响,亦不会
导致亿昇科技股权结构的实质性变化,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8.9%股权并按原始比
例转让予其他股东。
十、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8.9%股权并按原始比例转让予其他股东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投资合同》的约定,定价合理。本次交
易全部完成后,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未发生变更,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