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公司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经费支出;
(10)有关注册、投资、出售、资产抵押、提供担保等资本运作合同,以及
购置固定资产、采购、工程等审批权限由总经理根据股份公司《资金投资理财管
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财务付款管理办法>》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11)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2)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
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下列问题由总经理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讨论
决定:
(1)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2) 公司职工的工资方案;
(3) 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4)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 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除;
(6)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草拟的其他重要方案;
(7) 总经理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的机构设置
第七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订具体的管
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八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
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九条 总经理工作班子分工由总经理做出决定,并下文明确。
总经理工作班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
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采取应急措施,并即刻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机构(含分公司/子
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各下属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向总经理报告本公司经
营、生产等管理情况,总经理拥有对公司所属各下属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的
管理、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总经理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议事事项:
(一)本条例第三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活动的内部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业
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上述所有事项经充分讨论后,最终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参加议事会议人员,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事项作出决定前,有客观、
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议事会议视情况须作记录的,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出席人员、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纪要并备案待查。
第十八条 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以
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1.每月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例会,由总经理主持,经理班子成员等相
关人员参加,讨论和研究本条例第三、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各项议事事项。根据工
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议。
2.必要时由总经理商请董监会成员共同召集会议,沟通情况,讨论问题,
参加人员由总经理商请该董监会成员共同提出。
第六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十九条 每半年向董事会会议报告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月度财务
报表;向董事长及时报告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500 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大行政处罚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
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条例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
报告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
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