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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继续履行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 10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2012 年修订)和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200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 2015 年度公司与中国外
运长航集团、中国外运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情况。
经审核发现,公司能够在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中国外运签署的日常关联交
易的框架协议下,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即时决定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中国外运及
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往来或交易,并使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价格。
2015 年度,公司向中国外运长航集团、中国外运提供劳务发生的金额为 9,196,361.29
元,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发生的金额为 2.042.474.62 元:公司向中国外运长航集团、
中国外运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劳务发生的金额为 118.617.732.23 元,接受关联人提
供劳务发生的金额为 94.073.540.32 元。我们认为:
l、公司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中国外运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
的关联交易存在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在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
的指导下进行,符合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总金额未超出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15 年度此类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并且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不大,没有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也没有使得公司的主营业务对关联人有所依赖。
2 、公司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中国外运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 2016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
3 、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董
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批准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下无正文,签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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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履行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
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z
(此页无正文)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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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徐佳宾
二 0 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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