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持续督导之 2015 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
荐机构”)作为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鼎”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就 2015 年度青海华鼎
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出具本报告书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1、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全体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青海华鼎《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2015 年 12 月 22 日保荐机构与青海华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宁城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随后,就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提取资金进行了持续监管,保荐机构要求,
对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
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就青海华鼎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
核查,并就具体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情况
本保荐机构通过与管理层电话交流、调阅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方式对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了持续跟踪,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同时重点关注了上市公司是否发
生对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4、审阅董事会会议资料和相关公告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共召开两次董事会,分别为:
(1)201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5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2015 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预测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改聘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均已事先审阅了相关董事会会议资料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均进行了审阅,认为信息
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