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尚需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以及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守本议事规则,如本议事规则与国家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有关规定和章程执行。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
每次会议均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监
事会副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
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
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及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或三日以前
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应当采用书面或电话形式,通
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
期。
为了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会主席可以紧急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
可以采取传真的方式进行,但通知内容不得少于上述条款的规定。负责监事会日
常工作的监事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决定具体办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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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任何一位监事所提
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票决制,实行一人一票。监
事会定期会议及监事会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每位参与表决的监事及监事代理人
均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七条 根据第四条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时,应向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监事提交由全体联名监事签名的提议函,并由负
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监事报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提议函递交之日起计算十个工作日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监事会临时会议只能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不接受监事的
临时提议。
第九条 每位监事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均有提案权,监事提案时,应当在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之日前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监事递
交书面并签名的议案。为便于监事制作议案,监事会应当在每次监事会定期会议
召开之日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所有监事以书面形式发出议案征集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中记载保留意见的权利以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序号按下列原则编排: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X 届监事会第 X 次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顺序号按下列原则编排: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X 届监事会第 X 次会议(临时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不设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负责处理监
事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检查程序:根据监事会的委托,受托监事可以查阅公司会计
报表、帐册及其他会计资料。
查阅时,监事出示监事会委托书,公司财务部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刁难,
监事在查阅会计资料时,如有必要,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可以复制,但应履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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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聘请程序:监事在查阅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
的财务资料时,如发现疑问,应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
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公司名义聘请
注册会计师帮助复查。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
公司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帮助复查。
第十五条 质疑程序: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总经理的决定及工作报告应
复制给全体监事,监事对上述决议、决定和报告如有疑问可以向董事会秘书递交
书面疑案,董事会秘书应在收到疑案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转交给董事会或总经理,
董事会或总经理应在收到质疑案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通过董事
会秘书转交。
第十六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提议程序:监事如认为需要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以解决某些问题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议,监事会主
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监事可在监事会定期
会议上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
时董事会。
书面的提议函应交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转交给董事长、董事。
第十七条 监督程序:当监事发现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报
告,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
长、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如上述人员拒不改正,监事会
可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须定期(每年至少 2 次)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报
告应反映监事会实际履职情况。报告要涵盖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战略、规章制度
和有关决定的实施情况,公司的重大风险以及控制情况,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评
价等多方面内容。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由监事会主席负责起草或主持起草,并提请
公司年度第一次监事会定期会议讨论通过,最后由监事会主席在年度股东会进行
报告,待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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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报告应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
分别列示各自意见)。监事会报告须作为档案由监事会妥善管理,保留时间不少
于十五年。
第六章 监事会基金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履行其职能提供必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会费的用途及列支参照《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第九章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监事会讨论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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