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
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
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
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资
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内控制度体系监管
有效,企业效率有效提升,战略目标可控在控。由于内部控
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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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重视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为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
范能力,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
定和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制订了风险评估及内控评价工作方
案。针对 201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对发现的风险及
一般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任务分解,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根
据业务发展要求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对现有业务流程图
和风险控制矩阵图进行梳理、完善,结合内部控制目标对《公
司工作规则》、《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32 个制度进
行修订,补充新建《公司电力营销管理制度》、《公司并购
管理办法》等制度 15 个,并及时跟进评估现有管理制度的
有效性,避免出现制度缺失和流程缺陷。组织所属各单位开
展了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专项评价。从评价结果看,各分(子)
公司能够及时将评价发现的问题分类分级管理,落实责任,
积极整改,保障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转。
2015 年,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本评价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
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体系,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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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单
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在对公司进行整体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本着内控评价的重要性原则,主要关注公司的重要业务单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纳入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包括:
公司治理、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发展战略、
社会责任、内部审计、风险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工程项目
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证券管
理、综合行政管理、企业重组、内部报告、信息系统、反舞
弊、内部控制评价。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
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根据《山西漳泽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标准》规定,内部控制
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
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
环节。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穿行
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
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
底稿,分析和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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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
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
准:以公司利润总额、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所有者权益四
个指标作为确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标准的依据。具体标
准见下表:
项目\缺陷类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1%且 <利润总额
错漏报利润金额
的 3% <利润总额的 3% 的 1%
≥总资产 ≥总资产的 0.1%且 <总资产
错漏报资产金额
的 0.2% <总资产的 0.2% 的 0.1%
≥营业收入总 ≥营业收入总额的 0.1%且 <营业收入总
错漏报营业收入
额的 0.3% <营业收入总额的 0.3% 额的 0.1%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所有者权益
错漏报所有者权益
总额的 1% 且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总额的 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
准如下:
重大缺陷:以下迹象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
在重大缺陷。
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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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监管机构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
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
无效。
重要缺陷:对公司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生成、授权、记录、
处理和对外报告财务数据的能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该影响
虽未达到重大缺陷标准,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认定为一般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
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
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
存在重大缺陷。
① 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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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③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
或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④ 企业核心技术人才流失严重,导致公司业务陷入停
顿;
⑤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在合理时间内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
能存在重要缺陷。
① 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或公司决策程
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② 违反公司内部规章,造成损失;
③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
展;
④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
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⑤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⑥ 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得到整
改。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
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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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经过自我评价,公司在物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方面
存在一般缺陷 2 个。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经过自我评价,公司在市场营销管理、燃料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等方面存在一般缺陷 8 个。
3. 整改情况
上述一般内部控制缺陷共计 10 个,不影响公司控制目
标的实现。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已制订
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限期整改落
实。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已完成整改 2 个,其余
8 个已列入下一年度整改计划。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
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
重要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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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是董事会的责任。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了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和管理需求,建立健全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层面和各环节
并得到有效实施;现有的内部控制能够预防并及时发现、纠
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和舞弊,保护公司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全体股东权益,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深交所有关内控指引的情形。
同时,公司董事会也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
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情况
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公司已将全面梳理现有管理制度、规
范管理程序并跟踪开展管理制度的符合性、有效性评价纳入
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未来期间,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不断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
查,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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