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泽电力:独立董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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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认真审

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听取有关汇报后,就会议相关内

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制订、完善了系列内部制度,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

度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二、关于对《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

告期的重大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

承包公司资产的事项。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审核报告》,真实完整地披

露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我们同

意该专项审核报告。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为人民币 213074.66

万元,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发生。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未有损害股东权益的

情形,亦未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

发展,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2016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

“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董事将在审议

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

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关

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预案》提交公司第七届二

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公司董事会决

策程序,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关联交易标的明确,价格合理,充分体现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实现有利于经营、

发展和稳定工作,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五、关于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

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公司 2015 年度经营业绩良好,公

司在该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发生的关联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六、关于对《为新能源公司追加融资担保额度》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所属子公司项

目建设、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关于对《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所属子公

司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八、关于公司提名第八届董事候选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一)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关于推选第八届董事

会候选人员的预案》所提名的董事会候选人员完全符合《公

司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以下任何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该预案由公司 11 名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根本利益,我们表示同意。

(三)公司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推选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表示同意。

(四)第八届董事会拟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4 名:

非独立董事:文生元 徐国生 胡耀飞 夏贵所

王志军 赵文阳 刘 畅

独立董事: 秦庆华 胡俞越 吕益民 余春宏

秦联晋: 李玉敏:

施光耀: 秦庆华:

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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