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6-043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
年4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13:00
时在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4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13:00时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
大道1号16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
股 份 137,097,234 股 , 占 公 司 现 有 股 份 总 数 534,291,100 股 的
25.659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86,393,334 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 16.1697%;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0,703,900 股,占公司现有股份
总数的 9.489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
中小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7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026,23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票71,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71,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026,23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票71,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71,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026,23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票71,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71,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026,23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票71,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71,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026,23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票71,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71,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026,23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票71,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71,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026,23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票71,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71,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026,23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票71,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71,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同意选举梁先平先生、朱闽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任期截止日同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补选梁先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86,393,33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3.0161%。
(2)补选朱闽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86,393,33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3.0161%。
上述董事候选人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 以上的同意票,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通过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孟素荷女士、赵虎林先生和潘
克勤先生向大会做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2015年度
独 立 董 事 述 职 报 告 》 全 文 已 于 2016 年4 月 8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梁爽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