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缘药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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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40号核准,2014年12月24日,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缘药业”、“公司”、“上市公司”、“发

行人”)向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缘集团”)非公开发行

4,977,242股人民币普通股,向汇添富-康缘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

非公开发行9,954,330股人民币普通股,共14,931,572股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康缘药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557.SH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13,707,601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肖伟

2014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5 年 4 月 24 日

2015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6 年 4 月 16 日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注册地址

28 层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联系地址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徐康;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幸科;010-65051166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康缘药业的 A 股非公开发行上市保荐

和持续督导工作已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到期。具体保荐工作情况如下:

整个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阶段,由 2013 年 8

月开始持续到 2014 年 12 月;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即为康缘药业非公开

发行股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2014 年 12 月)及 2015 年整个会计年度。

在发行保荐阶段,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

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全套申请材料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发行人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

反馈回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保荐机构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2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康缘药业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

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具体内容,通过发放和收集持续督导尽职调查资料进行了

尽职调查;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核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康缘药业

证券事务处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查阅了非公开发行上市日至本报告书出具

日内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相关会议文

件;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协议。此外,中金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开

展了现场访谈沟通,核查了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内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康缘药业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工

作,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

公司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

有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对保

荐机构上述调查提供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工作过程中,公司能够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保

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

有关专业意见。

3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康缘药业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非公开发行的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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