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 2016-019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8 日—4 月 29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三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林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次股
1
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151,377,6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2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51,350,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17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7,5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5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2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3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50,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4
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27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183%;反对
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81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377,604股,其中同意151,36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
5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3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9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05%。
《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全文刊登。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闾鹏、赵怡远
3.结论性意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闾鹏律师、赵怡远律师
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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