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8,135,74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9.3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8,135,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8%。以

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中新增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的议案》;

9、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中新增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的议案》。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 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朱晓琳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宝鼎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