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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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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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8,135,74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9.3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8,135,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8%。以
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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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中新增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的议案》;
9、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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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中新增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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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5,7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
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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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 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朱晓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