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同方国芯 公告编号:2016-044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4月28日15:00至2016年4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D座15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伟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225,999,158股,占公司总股本606,817,968股的37.2433%。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5,387,1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4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1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君嘉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55,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07%;反对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47%%;反对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5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01%;反对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81%;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
2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0%。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选举任志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5,95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98%;反对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68%;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3%。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关于撤回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48,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74%;反对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945%;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5%;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0%。
四、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郑英华律师、张凌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3
1、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