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相
关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金融服务协议》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签订的,内容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未发现财
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规定要求;
5、经审阅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明确了风险处置的组织机构
及职责,制定了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及风险事项的处置程序。该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
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
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该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陈金占: 陈 贤: 曹 阳:
2016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