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公司有限公司的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同方国芯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
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
就有关情况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沟通、了解后,就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针对开展金融业务事项,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金融服
务协议》,并制订了“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处置预案”,能够保证公司财产独
立性、安全性,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陈金占: 陈 贤: 曹 阳: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