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拟实施的《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人员均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
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
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北京银信
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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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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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行健 张圣怀
201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