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
产 2015 年 度 业 绩 承 诺 实 现 情 况 的
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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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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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就发行人 2014 年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北京弘高中
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龙天陆”)和李晓蕊等 4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设计”)合计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涉及的购买标的资产——弘高设计 2015 年度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以下简
称“本次业绩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事宜向大成律师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和复印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大成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或
复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大成律师依赖发行
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大成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不表明大成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大成律师于引述该等数据或结论时均假设该等引述内
容真实、合法且有效。对于因所引述的内容本身有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大成律师不承担责任。该等数据、结论应以相关审计机构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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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为准。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业绩承诺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针对本次业绩承诺事项,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相关文件
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人等主体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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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9 月 9 日作出的《关于核准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22 号)及《关于核准北京弘高慧目
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
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23 号)的核准,于 2014 年进行了
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体如下:
1.重大资产置换:发行人以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除 6,000 万
元现金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李
晓蕊持有的弘高设计的全部股权的等值资产进行置换,置出资产由弘高设计全体
股东或其指定方承接。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书》(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 75 号),置出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 63,638.21 万元,参考该评估结果并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置
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63,640 万元。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企
业价值评估报告书》(沪东洲资评报字[2014]第 0239231 号),置入资产截止评估
基准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 283,750 万元,参考该评估结果并交易各
方协商一致同意,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282,000 万元。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的
评估价值差额部分为 218,360 万元。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人与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房产地及李
晓蕊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并于 2014 年 6 月 6 日签署了《江苏
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蕊关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东光微电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根据上述协议,
公司向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及李晓蕊发行股份,购买上述置入资产作价
超出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即 218,360 万元)。按照发行价格 7.98 元/股计算,
本次拟发行股份的数量 273,634,085 股,每股面值 1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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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无
条件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盈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
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蕊关于江苏东光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业绩承诺事项
的安排如下:
1.盈利承诺
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承诺弘高设计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实现的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不低于 21,900 万元、29,800 万元、39,200
万元。
2.利润补偿:
如弘高设计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在承
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其自本次
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向发行人支付补偿。
(1)当期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当期应补偿金额=(交易基准日至
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基准日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
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2)当期应补偿金额中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内部按照股权交割日前各自持
有的弘高设计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弘高设计出资总额的持股比例分担本条约定
的补偿金额,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就其应承担的补偿事宜互负连带责任。
(3)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
金额/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
(4)发行人在承诺期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则应
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
(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5)发行人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
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6)各方同意,发行人和弘高设计应在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5 个
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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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补偿时,先以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
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弘高慧目、弘高中太以现金补偿。
3.在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聘请各方一致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则
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对东光微电另行补偿。补偿时,先以弘高慧目、弘高中太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弘高慧目、弘高中太
以现金补偿。因置入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4.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承诺:如根据约定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弘高慧目、
弘高中太应在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将其当期应补偿的股份划转至发行人董
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申请,发行人以总价 1.00 元的价格向弘高慧目、弘高中
太定向回购并注销当期应补偿的股份。发行人应为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办理本协
议约定的股份划转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
5.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
额不冲回。计算结果如出现小数的,应舍去取整。
三、弘高设计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弘高慧目和弘高中太的承诺,弘高设计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净利润不低于 29,800 万元。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弘高设计 2015 年度财务报表业
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16)第 2204 号),经审计的弘
高设计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80,428,752.95 元。
承诺方对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购买的标的资产(弘高设计 100%股权)
的 2015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
四、本次业绩承诺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就本次业绩承诺事项,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注销及利润分配相关事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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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股权 2015 年度
业绩承诺事项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业
绩承诺事项的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尚需履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五、本次业绩承诺事项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经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就本次业绩承诺事项,发行人已依法披露以下信息:
2016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股权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
况的说明》,以及就本次业绩承诺事项,发行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以及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尚待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
以公开披露。
除上述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其他涉及本次业绩承诺事项的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信息。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业绩承诺事项系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方案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相关承诺所实施;弘高设计的相关业绩指标业经
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2015 年度业绩承
诺未实现;本次业绩承诺事项履行了董事会的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了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发行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业绩承诺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监管政策,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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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孙一飞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朱旭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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