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标的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受聘担任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2014年10月29日,金龙机
电取得证监许可【2014】1110号《关于核准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蒋蕴珍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金龙机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国信证券作为金龙机电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规定,对金龙机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蒋蕴珍、吴
培春、成小定、陈森、黄炜、张志辉、韩军、乔伟雄、施齐作出的无锡博一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一光电”)和交易对方钱大明、钱源源、陈佩珍、徐
蓉、王香娃、宁卫东作出的深圳甲艾马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艾马达”)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资产涉及的业绩承诺情况
(一)博一光电的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博一光电股东蒋蕴珍、吴培春、成小定、陈森、黄炜、张志辉、
韩军、乔伟雄、施齐签署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
充协议》及《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相应补偿原则如下:
1、业绩承诺情况
补偿责任人承诺博一光电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
1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为人民币 5,057 万元,6,171 万
元和 7,272 万元。否则,补偿责任人将按照《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利润承诺
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对
公司予以补偿。
2、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交割后,金龙机电在委托负责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一并委托该会计师事务所对博一光电
在利润补偿期间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数扣除增资款资金成本后的余额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博一光电同期净利润数的
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3、利润承诺补偿
(1)补偿金额的确定
各方一致同意,若博一光电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扣除增资款资金成本后的余额小于补偿责任人
承诺的博一光电同期净利润数的,则金龙机电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
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责任人关于博一光电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小
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补偿责任人向金龙机电进行利润补偿,当年补偿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博一光电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博一光电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增资款累计资金成本)÷博一光电利
润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金龙机电本次购买博一光电 100%股权的交易总
价格-已补偿金额。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博一光电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2)补偿方式
补偿责任人应当以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金龙机电股
份进行补偿,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金龙机电以总价 1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
销。如金龙机电股东大会不同意注销,补偿责任人补偿的股份将无偿赠予金龙机
电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补偿责任人以外的其他
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扣
2
除补偿责任人持有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当年应补偿股
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如届时补偿责任人尚未出售的金龙机电股份不足以支付上述补偿,则补偿责
任人以现金补足差额,补偿责任人股份及现金合计补偿上限为补偿责任人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中取得的股份对价总额。
若因利润补偿期内金龙机电以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补偿责任
人持有的金龙机电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
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3)利润承诺补偿的支付
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金龙机电补偿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非
因补偿责任人自身原因导致支付无法完成的除外。
(二)甲艾马达的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甲艾马达股东钱大明、钱源源、陈佩珍、徐蓉、王香娃、宁卫东
签署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甲艾马达)》,相应补偿原则如下:
1、业绩承诺情况
补偿责任人承诺甲艾马达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为人民币 4,700.00 万元,
5,405.00 万元和 6,215.75 万元。否则,补偿责任人将按照《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
(甲艾马达)》的约定对公司予以补偿。
2、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交割后,金龙机电在委托负责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一并委托该会计师事务所对甲艾马达
在利润补偿期间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数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甲艾马达同期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对此
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3、利润承诺补偿
(1)补偿金额的确定
各方一致同意,若甲艾马达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小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甲艾马达同期净利润数
的,则金龙机电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
补偿责任人关于甲艾马达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
求补偿责任人向金龙机电进行利润补偿,当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甲艾马达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甲艾马达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甲艾马达利润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金龙
机电本次购买甲艾马达 100%股权的交易总价格-已补偿金额。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甲艾马达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2)补偿方式
补偿责任人应当先以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金龙机电
股份进行补偿,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金龙机电以总价 1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
注销。如金龙机电股东大会不同意注销,补偿责任人补偿的股份将无偿赠予金龙
机电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补偿责任人以外的其
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
扣除补偿责任人持有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当年应补偿
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补偿责任人因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补偿,现
金补偿金额不超过补偿责任人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获得的现金对价。
若因利润补偿期内金龙机电以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补偿责任
人持有的金龙机电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
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3)利润承诺补偿的支付
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金龙机电补偿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非
因补偿责任人自身原因导致支付无法完成的除外。
二、2015 年度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一)2015 年度博一光电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4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6]7-291 号审核
报告,经审计的 2015 年度博一光电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数扣除增资款资金成本后的余额为 5,456.85 万元,未达到业绩承诺
数额。
(二)2015 年度甲艾马达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6]7-293 号审核
报告,经审计的 2015 年度甲艾马达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数为 6,136.32 万元,达到业绩承诺数额。
三、国信证券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了审阅,
并对博一光电和甲艾马达 2015 年度的生产订单、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了解。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金龙机电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
及的标的资产博一光电 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业绩承诺水平,业绩承
诺实现率为 88.43%,博一光电原实际控制人吴培春及配偶蒋蕴珍已向金龙机电
董事会提交利润补偿方案的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已获得金龙机电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金龙机电股东大会审议;甲艾马达 2015 年度实现的
净利润超过了交易对方进行业绩承诺的数额,业绩承诺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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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
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周兆伟
财务顾问主办人:
崔威 万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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