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3 证券简称:扬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4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
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3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47,5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4883%。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5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
3、2015 年 1 月 12 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材料,并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5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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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5 年 2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6、2015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
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7、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5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
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8、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9、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1、锁定期已满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后
即进行锁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时间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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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2 月 16 日,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董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次
解锁期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2015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137,802,662.30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1) 锁定期考核指标: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
125,074,776.05 元,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
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
( 2 ) 2015 年 度 ,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平且不得为负。
833,893,445.20 元,较 2014 年增长 28.72%;实
1 (2)公司解锁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以 2014 年业绩为基准,2015 年公司实现的 的净利润 125,074,776.05 元,较 2014 年增长
营业收入较 2014 年增长不低于 20%;2015 年实 26.66%。
现的净利润较 2014 年增长不低于 15%。
综上,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指标达到业绩
本计划中所指的净利润均以归属于上市公 考核目标,满足解锁条件。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
据。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2015 年度,首次授予的 143 名激励对象的
2 个人绩效考核综合评分均超过 3.5 分(含 3.5
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即考
分),满足解锁条件。
核综合评分超过 3.5 分(含 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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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3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4、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
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等。
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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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
照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事宜。
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次解锁时间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30%。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3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47,5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4883%。具体如下:
单位: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锁的限 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
姓 名 职 位
(首次授予部分) 制性股票 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刘从宁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342,500 102,750 239,750
徐小兵 董事、副总经理 250,000 75,000 175,000
王毅 副总经理 250,000 75,000 175,000
梁瑶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50,000 75,000 175,000
戴娟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50,000 75,000 175,000
陈润生 副总经理 250,000 75,000 175,000
林照煌 副总经理 250,000 75,000 175,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4,982,500 1,494,750 3,487,750
员(含控股子公司,共 136 人)
合计 6,825,000 2,047,500 4,777,500
注:1、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30,000 股,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变为 6,825,000 股。
2、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股份买卖应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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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意见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43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其在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综合评分均超过 3.5 分(含 3.5 分),考核结果
真实、有效,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均已成就,满足解锁条件,因此同
意公司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已依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考
核,监事会已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公司上述 143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
内个人绩效考核综合评分均超过 3.5 分(含 3.5 分),满足解锁条件,因此同意公
司为 143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
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 6 名董事中 3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6
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
锁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因此,同意公司为 143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涉及的激励对象、解锁数量安排均符合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事项履行了批准和授权程序,
且具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所有解锁条件。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的有关安排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2 号、3 号》
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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