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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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16021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发出会议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2016 年 4 月 29 日 15:00,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2016 年 4 月 29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 100 号琥珀五环国际 A 座十四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毅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6 年 3 月 23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8,894,7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11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8,892,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1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00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6,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4%。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夏旭东律师、张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8、审议《关于 201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9、审议《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五、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周亚娜女士、徐淑萍女士、孔令刚先生、於恒强先生分别向本次

股东大会作 2015 年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夏旭东律师、张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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