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16021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发出会议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2016 年 4 月 29 日 15:00,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2016 年 4 月 29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 100 号琥珀五环国际 A 座十四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毅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6 年 3 月 23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8,894,7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11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8,892,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1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00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6,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4%。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夏旭东律师、张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8、审议《关于 201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9、审议《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9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五、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周亚娜女士、徐淑萍女士、孔令刚先生、於恒强先生分别向本次
股东大会作 2015 年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夏旭东律师、张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