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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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16-043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16年4月13日,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本次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8

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205,097,12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6.97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05,092,72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56.97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黎昌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097,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1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赖同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097,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1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097,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1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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