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天
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动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审阅张
葵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
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
张葵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刘爱明 许中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