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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2 证券简称:科新机电 公告编号:2016-038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
调整的议案》,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
核实<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
4、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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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夏传国、官强、李新 3 人因自动辞职已
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冯均、李五常、李行厚等 8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授予上述累计 11 人的激励对
象资格。
故公司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 215 人,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100 万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 204 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83.5 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
弃认购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
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204 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后认为:
公司获授的 204 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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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11 人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并且 204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
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科新机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调整已取
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科新机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
予日、授予条件、授予对象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4、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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