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条文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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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条文对照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对现行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内容对

照如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1

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 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 (三)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2 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

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 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

斜的法人。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新增:本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

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

第五条 因与本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

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

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

3 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在过去十二个

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第三条或第

月内,曾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

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潜在关联人。

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本公司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

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项(不论是否收回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包括: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代理;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五)租赁; 子公司投资等);

4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三) 提供财务资助;

(七)担保; (四) 提供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十)许可协议; 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债务重组;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 签订许可协议;

2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交易的其他事项。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新增: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

5 第十二条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 策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6

算的原则适用本《决策制度》第十三条、第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7 第二十三条

删除:(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

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3

新增一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

8 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

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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