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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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议案、关于

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及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

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事项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15 年超出预计金额部分的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

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交易价格

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

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

出预计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预计 2016 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

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交易价

格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

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3、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合作事项

我们一致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

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

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

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刘卫东 林钢 赵明生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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