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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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2014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要求。

为保障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电力”或“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摊薄即期回报

的要求,提议(如有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

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

票(如有投票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

案。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提议(如有权)并支持公司董

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股权激励方案时,将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投票权)赞成股权激励方案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1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张 斌 罗成忠 陈凌旭

林晓鸣 叶 宏 李幼玲

汤新华 任德坤 胡建华

高级管理人员:

罗成忠 陈凌旭 黄学敏

朱培禄 杨建华 杨小明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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