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购买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富
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因此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4、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都江堰蜀电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中联
评报字[2016]第 480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相关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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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的适用性的独立意见
1、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拟收购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各方除
业务关系外,不存在影响其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其他利益关系,具有独立性。
2、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
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
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关于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本次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评估方法选用的相关规定。根
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
果。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与评估目的相关。
4、关于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结论合理、评估价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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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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