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
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
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
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
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
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
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
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
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
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
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湛江电力有限公司、广
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湛江中粤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
广前电力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广东惠
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
嘉电力有限公司、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粤江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11家重要子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2015年度)资产总额的88.85%,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2015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99.25%。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
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
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
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子公司管控”、“战略及
投资管理”、“资金管理”、 “销售及预算考核” 、“内部信息
传递及信息披露”等五个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一般规定》、《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办法》和《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
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
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
陷具体认定标准,本年度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评
价定量标准作了适当修订,其余认定标准与以前年度保持一
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①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
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控制缺陷或控制缺陷的集
合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
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
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
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控制缺陷或控制缺陷的集
合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
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
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
准如下:
A、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③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
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够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董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B、出现以下情形,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
陷”:
①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
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
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C、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
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缺陷认定应综合考虑造
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以及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性质、影
响的范围等因素确定。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
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一般缺陷 3000 万元以下
重要缺陷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5000 万元
重大缺陷 5000 万元及以上
注:修订前的一般缺陷定量标准为:10万元(含10万元)~3000万元。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
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
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②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
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
制目标的情形。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
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
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