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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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增加经营范

围的需要,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十三条 内燃机(非车用)、船舶推进系统 第十三条 内燃机(非车用)、船舶推进系统(含

(含齿轮箱、螺旋桨等)、内燃机发电机组 齿轮箱、螺旋桨等)、内燃机发电机组(含发电

(含发电机、控制屏等)、内燃机成套机组 机、控制屏等)、内燃机成套机组(含齿轮箱、

(含齿轮箱、介质泵等)及配件的设计、开 介质泵等)及配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

发、生产、销售、维修、技术咨询;陆用电 维修、技术咨询;陆用电站(内燃机)成套设计、

站(内燃机)成套设计、设备制造与采购、 设备制造与采购、运营维护;特种专用车(应急

运营维护;工程机械生产、销售;机械加工 电源车、抢险救援照明车、冷藏车等专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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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的开发、生产和销售;设备修理;仓储 销售;工程机械生产、销售;机械加工零件的开

(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危险品);包装 发、生产和销售;设备修理;仓储(不含化学危

物及物流器具的租赁、销售;自有房屋租赁; 险品及易制毒危险品);包装物及物流器具的租

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国家有规定的,须凭 赁、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

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国家有规定的,须凭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经营)。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动) 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十九条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涉及普

第七十九条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 通决议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

2 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涉及

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

亲自到场开会,进行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3 删除:董事会表决结果如出现同意与反对意见相

董事亲自到场开会,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等时,以董事长所在一方的意见为最终表决意

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

4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议

议。

召开二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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