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16-039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及向 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37 号),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分众传媒”)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 252,525,252
股 A 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19.80 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4,999,999,989.6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39,202,525.25 元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净 额 为
4,860,797,464.35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2183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
止,发行人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 4,860,797,464.35 元(已扣除发行费人
民 币 139,202,525.25 元 ), 其 中 : 股 本 252,525,252.00 元 , 资 本 公 积
4,608,272,212.35 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
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02110010122701731,截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上述账户合计可用余额为
人民币 3,0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以下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2、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广发证券作为分众传媒的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
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广发
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田来、彭松林以及广发证券指
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武彩玉、成燕,在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分众传媒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分众传媒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
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
的(以下简称“大额支取”),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广发证
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
泰联合、广发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
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
合、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广发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分众传媒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非开户银
行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特此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