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8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5 号),安徽皖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026,058 股,每股发行价格 13.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77,629,014.58 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会
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15,679,026.0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1,949,988.52 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了出具大华验字[2014]000365
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 6 个项目:
序号 投资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建设期(年)
1 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9,014 2
2 基于TD-LTE技术的企业网通讯终端产业化建设项目 4,055 1.5
3 智能路网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6,692 2
4 交通运输智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8,213 2
5 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4,221 2
6 补充流动资金 4,000 -
合 计 36,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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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8,386.68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28,284.67 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为 476.35 万元)存储在募集资金专
户中。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
设项目”之“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子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烟台华东
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子”)变更为华东电子的
全资子公司烟台华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据”),该
子项目的实施地点也由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133 号变更为烟台高
新区蓝海路 1 号 4 号楼。
2、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
设项目”之“港口物流软件产品升级与开发”子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华
东电子变更为华东电子的全资子公司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东科技”)。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 TD-LTE 技术的企
业网通讯终端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华东电子变更为华东科
技。该两个子项目的实施地点也由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133 号变更
为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 69 号创业大厦。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和投资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本次拟将上述项目的实施
地点分别由烟台高新区蓝海路 1 号 4 号楼和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 69
号创业大厦统一变更为烟台高新区海越路以西、科技大道以北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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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原因
随着华东电子、华东数据和华东科技的规模迅速扩大,人员不断
增加,现有办公楼已无法满足业务扩张的要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
建设场地的需要,限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行。因此,
公司决定将上述项目实施地点搬迁到烟台高新区海越路以西、科技大
道以北地块进行实施。这样,既可以解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场地问
题,便于统一协调,避免出现两地管理的情况,又能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后,搭建组合新的系统运行环境和平台,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发挥效益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撑,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
的经济效益。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有助于加快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规划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
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投资
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且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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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和广
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和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做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企业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造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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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3、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部分实
施地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
2、《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
议》;
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地点的核查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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