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3 证券简称:鲁亿通 公告编号:2016-029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整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下
发的《关于对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6]17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对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的规
定,我局前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你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制定于 2011 年 7 月 11 日,未能
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1]30 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及时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问
题主要包括:
(1)未明确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
(2)未明确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不符合规定。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规定不完备。
(5)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6)未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
查。未规定发现内幕交易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二)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 2015 年进行股利分配等事项时,未按规定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应接照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对现行制度进行更新、完善,
并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内容,在 30 日内
完成整改工作并披露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 公司整改说明:
1、公司在山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期间,与现场检查小组充分沟通与交流,对
公司现行内控中存在的问题,公司董事长及时责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内审部负责人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对照公司现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逐条进
行修改,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修订。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已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并已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4 月 20 日巨潮资讯网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公告。
整改完成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2、针对公司 2015 年进行股利分配等事项时,未按规定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档案的问题。经自查,公司 2015 年度进行 2014 年度股利分配事项时公司内
部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要求:
(1)由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2015 年上市以来的重大事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情况进行逐一核对,责令证券部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修订后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对
2015 年以来未登记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补充登记。
(2)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跟踪、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并指定证券部一
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保管工作。
(3)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准
则,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从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了强化学习,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毕,持续规范。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备查文件
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6]17 号)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