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申报时间 2016 年 4 月 22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岑平一、张建军
联系电话 010-58067808、5806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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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989
注册资本 183.62 亿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实际控制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010-58067808、580678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4 年 1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1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代表人 岑平一、张建军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发行
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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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
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时代九
和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13,272.7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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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重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导职责。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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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岑平一 张建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王开国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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