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27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投资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降低融资成
本、优化债务结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发行规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本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额度;
2、发行日期: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在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次发行;
3、发行利率:公司申请发行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按面值
发行,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
果最终确定;
4、发行期限: 9 个月;
5、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
6、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进行推介,并向投资人进行定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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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
务等。
二、授权事宜
为保证公司超短期融资券顺利发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经理层全权负责办理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
1、制定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
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事宜;
2、决定聘请为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发行的申报材料;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
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
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6、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
门的意见对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8、办理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及
接受发行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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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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