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所有相关文件,现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
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
系;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过程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综
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资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
择恰当、合理。
三、公司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
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