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事前认可意见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精化”、“公司”)拟向四
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泽”)2 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四川恒泽 100%股权并向蒲泽一、蒲静依、银叶阶跃定增 1 号
私募基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就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事前予以认可。
我们认为:本次收购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优化公司的产业布
局;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
方为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此外,本次
配套融资所发行股份拟蒲泽一、蒲静依、银叶阶跃定增 1 号私募基金认购,其中
蒲泽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姜艳女士之儿子,为公司董事蒲云军之侄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蒲静依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姜艳女士之侄
女,为公司董事蒲云军之女儿。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表决
涉及关联交易议案的过程中,需依法进行回避,也不能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
权。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