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精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9: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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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事前认可意见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精化”、“公司”)拟向四

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泽”)2 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四川恒泽 100%股权并向蒲泽一、蒲静依、银叶阶跃定增 1 号

私募基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就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事前予以认可。

我们认为:本次收购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优化公司的产业布

局;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

方为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此外,本次

配套融资所发行股份拟蒲泽一、蒲静依、银叶阶跃定增 1 号私募基金认购,其中

蒲泽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姜艳女士之儿子,为公司董事蒲云军之侄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蒲静依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姜艳女士之侄

女,为公司董事蒲云军之女儿。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表决

涉及关联交易议案的过程中,需依法进行回避,也不能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

权。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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