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涉及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
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等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400,000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作出此预案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及公司的实际状况及可持续
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发配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 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继续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山东和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工作严谨
认真,表现了良好的职业精神,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
任与义务。按时为本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并对公司财务、内控有关工作的改进
提出了积极建议。聘请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 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
生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平、公正、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董事会对
董事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进行了考核并确认董事及其他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 2015 年度制定
的经营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合理。审议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日期:20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