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盛集团”、“上市公司”、 “公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 号文《关于核准浙江健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9.25 元,应募集
资金总额为 38,500.00 万元,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 2,810.00 万元和其他费用
1,140.11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549.89 万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健盛集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
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承接了健盛集团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东兴证券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2015 年 12
月 13 日,2016 年 4 月 25 日对健盛集团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完成了全部现场检
查流程,汇总了检查资料。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人员安排、日程安排
东兴证券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2015 年 12 月 13 日,2016 年 4 月 25 日对健盛
集团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完成了全部现场检查流程,汇总了检查资料。现场检查
人员包括保荐代表人廖卫江、徐飞,项目组成员张冠林。
(二)现场检查方案
1、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复制持续督导期间“三会”会议文件及材料,同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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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开信息披露公告;查阅并复制信息披露档案、资金往来账、募集资金对账单以
及重大商务合同等工作底稿;
2、与管理层沟通访谈和问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对外投资情况;
3、现场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及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进展,了解公司经营
情况,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现场检查内容
1、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2、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3、公司独立性以及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6、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7、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健盛集团最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议事规则,并收集和查阅了健盛集团三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
是否落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健盛集团根据《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的制定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了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持续督导期间,健盛
集团对于已建立的各项制度规则执行情况良好;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内控环境良好、
风险控制有效。
(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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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人员收集并查阅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确认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
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
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
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健盛集团独立运作、资产完整,具有
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及配套设施,不存在可能对公司资产、人员、业务、
财务及机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其
关联方存在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收集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
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以及会计师鉴证意见等相关资料,并对财务总监进行了相关
问题的现场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健盛集团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编
制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相关制度的要求和
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审议文件、
合同及原始凭证,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健盛集团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
执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各相关制度及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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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2015 年度报告尚未对外报出,检查人员主要关注公司 2015 年前三季度经营
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收集并查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半年报、2015 年三季报及公司的
重大商务合同等,并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健盛集团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数据较去年同
期无重大波动,公司稳步发展,总体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健盛集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关注经营风险,为股东创造更高的
价值和回报。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健盛集团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健盛集团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现场检查人员
与健盛集团高管及员工的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现场检查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健盛集团在公司治理、信息
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人员、业务、资产、
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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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的经
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
况正常。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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