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盛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09: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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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及《浙

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号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14,706,498.82 元,营业利润 124,696,663.66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101,356,344.00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62,741,121.84 元。按照《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274,112.18 元后,加

上期初未分配利润 168,679,764.52 元,本年度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49,146,774.18 元。拟以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公司股本总数 370,500,000 股为

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存以后年度分

配。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

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合理有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交的《公司 2015 年度利

润分配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公

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用其中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

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2、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购买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

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3、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

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有保本约定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开展了年新增

6,000 万双丝袜生产线等项目。我们认为本次置换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201.41 万元置换

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

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已顺利完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同时该所对本公司业务情况较为熟悉,

我们同意聘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

务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章程》、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根据被聘任者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

没有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独立董事: 马贵翔 竺素娥 王伟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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