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3.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4.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6年4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4
月28日9:30在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23号川投大厦1601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的为:2016年4月28
日9:15到9:25,9:30到11:30,13:00到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9:15到15:00。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大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
料等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270,018,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66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
股份 7,495,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3%。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及
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渠道,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经办律
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相关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的网络
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以下议
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预算报告》;
4.《关于 2016 年度公司本部融资工作的提案报告》;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报告》;
6.《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审议的提案报告》;
7.《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费用的提案报告》;
8.《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