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01: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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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

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审

议和披露》、《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

作中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 5 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

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

告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编制了《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内容如下:

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5 年我们严格遵

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及业务发展提出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

的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我们 2015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张芳女士:1963年出生,律师。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作人、主任律师,山西省女律师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公

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太原仲裁委仲裁员。

周培玉先生:1958年3月出生,教授,高级策划师。现任北京

四维天成商务策划咨询中心主任,清华、北大、人大客座教授。

张文山先生:1942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享受国家政府津贴。现任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经济与管理专家委

员会委员。

刘混举先生:1958年11月出生,博士,太原理工大学机械工程

学院教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高级会员、山西省机械工程学会矿

山机械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西省委联系的高级专家。

李端生先生:1957年生,山西省原平市人。1982年1月毕业于

山西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并留校任教,1992年获中南财经大学经

济学硕士学位。现任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组组

长、博士生导师。

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召开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张芳女士

连任独立董事即将届满,推举孙水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

本届董事会一致。独立董事孙水泉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孙水泉先生:1964年10月10日出生。1986年毕业于山西大学法

律系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

行主任,高级律师。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山西省财政厅专家组

成员,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我们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2015年度履职情况

1、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5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见下表:

本年应参加

独立董事姓名 亲自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股东会次数

张 芳 2 1 1

周培玉 2 1 1

张文山 2 2 0

刘混举 2 2 0

李端生 2 2 0

孙水泉 0 0 0

2015 年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见下表: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张 芳 3 2 1 0 0

周培玉 8 1 7 0 0

张文山 8 2 6 0 0

刘混举 8 2 6 0 0

李端生 8 2 6 0 0

孙水泉 5 0 5 0 0

我们均未发生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2、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召开前我们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研究决策事

项,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参与董事会决策做了充

分的准备工作。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在审议

过程中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起了积

极的作用。

报告期内,我们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它非董事

会议案提出异议。

3、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审计委员会

公司 2015 年度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三次,第五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李端生先生、周培玉先生共审议了十一项议案。《关于

公司 2014 年度业绩预告事项的议案》、《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一季

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内控审计报告的议案》、《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

年度报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 2015 年度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一次,第五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李端生先生、张芳女士在第五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了《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的

议案》。

(3)提名委员会

公司 2015 年度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一次,第五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刘混举先生、张文山先生在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中审议了《关于公司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4)战略委员会

公司 2015 年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一次,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成员周培玉先生在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审

议了《2015 年公司战略及发展思路的议案》。

4、对公司的现场调查情况

我们充分利用每次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时机,通

过深入现场,与相关人员沟通和查阅有关资料,深入了解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

5、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管理人员在我们履行职责的过

程中给予了有效配合和积极支持。

三、独立董事201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5 年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对关联交

易进行了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1、对公司 2015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审核,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对公司 201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将审议的《关于对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议

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负责的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对公司 201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审核,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对公司 201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国贸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

于公司为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

的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5、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为色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负责的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1、对外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2015 年,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对提交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认真履行了审

议程序,并及时做出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为全资子

公司金宇高岭土公司、金鼎活性炭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是为了

保证公司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的一般保证。公司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资金占用

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2015 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5 年,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我们对 201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201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公司总会计

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了独立意

见。公司在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了

《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5 年,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以临 2014-006 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业绩预盈

公告》。公司 2014 年度由于将所属同家梁矿、四老沟矿相关资产

出售与同煤集团,获得对价支付资金,并依据政策继续暂停提取

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有效减

少公司亏损源,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预计 2014

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该公告不存

在提前泄露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2014 年较好地完成了公司有关的财务审

计、审核以及验资工作、年度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 148,993,873.37 元,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

司在提取 10%法定公积金 14,899,387.34 元后,按照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67,37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 0.27 元(含税),合计分配利润 45,189,900 元,未分

配利润余额结转入下一年度。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到控股股东同煤集团的承诺,

承诺在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本公司股票。此项承诺已履行完

毕。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

披露定期报告 6 份,临时报告 60 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法定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自觉性和透明度。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

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

制度执行有效。制定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

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2015 年度各专门委员会对各自

分属领域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达到规范运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5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稳步推进,财务运行稳健,关联交

易公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我们及时了解公司

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

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6 年,我们将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各成员、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

与合作,保证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希望公司在董事会

的领导下,继续加强资本运作力度,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以上述职,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周培玉、张文山、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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