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暨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作为大同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
的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市
场经济原则和《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意见如下:
1、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考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的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同
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作为大同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专项说明
1、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
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 1 亿元担保额度,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 1 亿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一年止。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
限公司提供 1 亿元担保额度,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签署最高额保
证合同,担保金额为 1 亿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一年止。
2、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
为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 1500 万元担保额度。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签署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 1500 万元,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3、公司于 2013 年将子公司国贸公司承包给同煤集团子公司大同
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承包期限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2015 年 3 月 31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国贸公
司为秦发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 4.01 亿元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
责任保证,期限为 2 年。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贸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国贸公司为秦发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 2550 万元担保额度,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 1 年。
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对提
交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认真履行了审议程序,并及时做出了真实、准
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2、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系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的
保证。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
会令[2008]5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等规定,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审阅有关文
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规划,有利于公司健康、持
续、稳定的发展。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我们将进一步监督公司履行相应的后续决策和披露程序。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令[2008]57 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
内部控制及运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
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结合我们到公司实地考察,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
挥了较好的作用。
3、《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内部控
制的薄弱环节认识比较深刻,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方向也比较明确。
我们同意该报告。
六、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占用均为
正常经营性往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七、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对相关文件进
行了审阅,并进行了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关于为子公司金
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八、对《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及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推进尽职调查、审计、评
估等工作,协商确定具体重组方案及标的资产审计评估等事宜。停牌
期间,公司董事会密切关注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截至目前,公司与外经贸公司已签订意向协议,目前交易双方
对重组方案及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正在协商沟通中。公司积极组
织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方面的工作,目前各中介机
构已初步拟定报告,并对交易具体方案进行进一步研究、论证。该重
组相关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3、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
票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起继续停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提议、审核、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出售资产重组事项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依法进行回避,也没有委托
其他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
对本议案表示同意。
九、对《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意见如下:
1、公司更换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十、对《关于修改<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意见如下:
1、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委托管理协
议》为解决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问题;
2、经核查,《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
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同煤集团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对轩岗煤电进行
了增资,增资后同煤集团持有轩岗煤电股权由 52.44%变为 88.22%。
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周培玉、张文山、刘混举、孙水泉、李端生
二○一六年四 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