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01: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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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各位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有关规定,2015

年度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现就 2015 年度工作情况向董

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李端

生、张忠义、周培玉 3 名成员组成,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端生先生:山西省原平市人,1957 年生。中南财经大学经

济学硕士。现任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组组长、

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山西省会计

学会副会长。

张忠义先生: 1956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现任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培玉先生:1958 年 3 月出生,教授,高级策划师。现任北

京四维天成商务策划咨询中心主任,清华、北大、人大客座教授。

现任委员会的专业构成、独立董事比例及任命程序等均符合

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5 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3 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

了全部会议,具体如下:

1、2015 年 1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业绩预告事项的议案》。

2、2015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①同意《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②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③同意《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④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⑤同意《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⑥同意《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⑦同意《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⑧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⑨同意《关于公司内控审计报告的议案》。

3、2015 年 8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报告期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在为本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

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

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2015 年按时完成

了公司 2014 年年报审计工作。

独立性评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

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会计

师事务所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

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存在

自我评价,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成员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

独立,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专业性方面: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

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鉴于上

述原因,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

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与所披露的审计

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报告期内,我们与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讨论与沟通。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我们认为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

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

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上半年

度财务报告、2015 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认为

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

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无法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

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

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

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

取了各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

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6、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5 年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关联交易进

行了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决策过程中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以上述职,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李端生、张忠义、周培玉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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