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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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审计确认,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242,272.17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56,119,737.34元,不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

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是从

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

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预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控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

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控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本议案所述事项。

三、《关于<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报告>的议案》

及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经审查,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

规定,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

经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报

告期内, 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为4,8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2%;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2,3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7.99%,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请见《2015年年度报告》之“第五

节 重要事项”之“十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重大担保”。上述对

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上述对外担保没

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四、《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

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对本议

案无异议。

五、《关于2016年全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

据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和交易。公司及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

方面保持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

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定价

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关

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201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是根据公

司的相关薪酬考核标准及实际经营情况来进行考核的。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中201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考核

事宜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6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2016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

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有利于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议案已经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2015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中2016年度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八、《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聘用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

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为本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

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 欧阳建国、潘玲曼、肖寒梅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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