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0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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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11 年 12 月 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 4 月 2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30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工作负责人,董

事会办公室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

常工作的机构,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归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或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重大事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

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咨询、论证、决策、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机构和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外部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披露年度报告前 60 日内、中期报

告及季度报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

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的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 U 盘、录音(像)带、光盘、移动硬盘、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妥善

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重

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确保计算机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财务、统计、审计、核算等工

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

得通过公开媒介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内幕信息

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

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二十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使

用相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亦属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范畴。

第二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和义务。并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必要时

可通过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知情

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调研、接

受媒体采访等任何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

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

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而要求公司向

其报送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等敏感信息资料的,公司及各经营

单位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内幕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

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

有权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

记。

第二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

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该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

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

秘书申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统一保存,自记录之日起(含补充完善)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

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章程、上市公司地证券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相悖,则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上市公司地证券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公司简称:中船防务 公司代码: 60068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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