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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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5 年的相关会议,对

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

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

履行了独立董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我们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在

各自的专业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基本情况如下:

1、张慧,男,1949 年 12 月生,中共党员,就读于湖南大学

管理工程系,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1 年以来,先后兼任

上海高伦、张家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

司等首席投资管理专家和顾问;上海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战略

管理顾问;现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林依群,女,1952 年 11 月生,中共党员,经济管理专业

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从事财务工作 35 年,先后任建设银行

常德中心支行行长;建行常德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处、稽核处处

长;建行长沙湘江银行会计部部长;现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15 年公司共计召开 12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

席了 3 次股东大会,出席或按规定要求参与了 12 次董事会会议,

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

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

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共计 5 次,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关于《投资设立上海大湖一网鱼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有助于

进一步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

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对外投资事项暨关联交易时,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外

投资暨关联交易议案。

2、关于《聘请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现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

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

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

注意事项》(2014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2014年度

经营规划及资金的需求情况,董事会决定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是合理的,同意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14年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

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其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

立审计意见,同意续聘 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时续聘其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3、 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

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

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

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违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暨关联交易,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均为现金出

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

有助于打造互联网金融平台,发挥产业资本优势,推动大湖产业

升级转型,促进大湖产业跨越式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

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投资事项暨关联交易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

们同意本次投资暨关联交易议案。

(四)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公司与发行对象之间

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在取得必

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后即可实施。

(2)本次发行对象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西藏泓杉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

(3)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有利于改善公司

的资本结构,还将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为公

司做大做强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4)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

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同意。

(5)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审查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方案、预案及关

联交易事项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一致同意本次发行所涉及的

方案、预案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和抗风险能力,加速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股东利

益的最大化。

(3)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参与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

进相关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5年-2017

年)》的制定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

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

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

积极的分红政策,增强了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及可操作性,有利于

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

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本次股份收购暨关联交易相关文

件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泓杉,因此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收购江苏阳澄湖大

闸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罗订坤先

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西藏泓杉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标的资

产定价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作为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薪酬、战略、提名四个专门委员会。

张慧作为薪酬委员会的主任,林依群作为薪酬委员会的委员,

积极参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发挥了薪酬委员会的作用;林依群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张慧

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委员,认真履行年报审阅和监督工作,履行对

内部控制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并参与组织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发挥了审计委员会专业水平。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度,我们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

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

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

议。

(三)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四)在公司 2015 年度审计中的履职情况

通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了解询问,与审计委员会

成员沟通后,与外审会计师的沟通会上提出了年报审计中要重点

关注的内容;听取了公司财务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就财务报表审

阅的问题向财务部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讨论并

确定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年报审计总体安排;在会计师

事务所进场前,认真审阅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同意将

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提交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了沟通讨论,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议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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