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
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山东省鲁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鲁信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对该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
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股权转让
方案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
的鲁信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
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
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
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