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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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16)010250 号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审计了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渔业公司”)2015年12

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

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

中水渔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

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

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

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

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在本次内部控制审

计中,我们注意到中水渔业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中水渔业公司新并购的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阳洲公司)未执行与客户、供应商对账的制度,未取得经对方单位确认

的对账单。同时未能有效执行《货款回收管理制度》,无赊销回款控制措施,

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上述重大缺陷可能对财务报表中应收款项

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公司在编制 2015 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这些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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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予以估计。

2.新阳洲公司未对合同进行连续编号,部分销售、采购业务未签定合

同,公司开具的部分发货单未经收货人签字。上述重大缺陷可能影响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认定。

3.新阳洲公司未对部分存货的出、入库实施有效控制,致使部分存货的

出、入库信息与财务账薄记录不符,存货出现账实不符现象。上述重大缺陷可

能影响财务报表存货的存在性认定。公司在编制 2015 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账

实不符予以调整。

4.中水渔业公司未能对重大投资进展情况实施有效管控,未能识别重大

投资过渡期存在的风险,新并购的新阳洲公司在股权交接期初,原股东已占用

公司巨额资金,截至 2015 年底尚未收回;且原股东存在未告知中水渔业公司

的以张福赐个人或其关联人对外借款(含以新阳洲公司名义借款或担保),中

水渔业公司尚未在 2015 年底完成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

作。目前,新阳洲公司对张福赐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提起控告,

已由厦门市公安局受理。由于未取得有效证据,对此类业务在会计期末无法做

出合理的估计和会计处理。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

上述重大缺陷使中水渔业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中水渔业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中水渔业公司 2015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

排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在 2016 年 4 月 27 日对中水渔业公司 2015

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中水渔业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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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中水渔业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

中水渔业公司收购标的披露信息存在违规事项,于2016年3月18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违规事项主要有:中水渔业公司2014

年实施以现金方式收购张福赐持有的新阳洲公司55%股权这一重大资产重组过程

中,在知悉重组收购标的资金资产涉嫌被占用后未及时将重大事件有关情况予

以公告,在此之后对该重大事件进行了选择性披露。

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

的是:我们并不对中水渔业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

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 敏

中国北京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周 燕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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