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资源: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 2016-048 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5,147.85 万元及利息,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约 2.70%。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 4,051.79 万

元,实际影响金额需待涉及的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作出判断。

一、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列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1、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瓦科技”)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4 年 7 月,为支持其发展,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其分批提供借

款合计 2,200 万元,每批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 1 年,年利率为 7%,自实际借款

后每季度末向公司支付一次资金占用费。若伟瓦科技不按约归还利息及本金的,

每延迟一天,将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由伟瓦科技的其余股东成

都电益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益美”)、谭国益、杨红共同对公司提供的

借款中的 50%及其孳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向伟瓦科技陆续两次提供借款合计 2,200

万元,但伟瓦科技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每季度利息及归还本金,电益美、谭

国益、杨红也未履行相应连带担保责任。

1

为此,公司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伟瓦科技立即向公

司偿还借款本金 2,200 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81.02 万元,被告电益美、

谭国益、杨红对伟瓦科技上述全部诉请的 50%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用。

2、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伟瓦科技以急需资金用于科技研究、生产

经营等为由,先后向公司借款 410 万元。后经公司多次催讨,伟瓦科技仍未归还。

为此,公司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向公司偿还借款

410 万元,并支付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 7%标准计

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保全费)。

(二)判决或进展情况

被告正就上述案件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但考虑到伟瓦科技双方股东决定不再对其进行资金投

入,其研发、试生产等经营活动已终止,该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基于谨慎性

原则,公司 2015 年度末对该借款(含利息)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将减少 2015 年

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143.09 万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该事项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2,819.56 万元。

二、拟收购江苏尼欧凯汽车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 年 3 月,公司向新能源全产业链转型,拟收购江苏尼欧凯汽车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尼欧凯”)100%股权,与其四位原股东摩金利泰投资有限公司、

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陈慧达成初步收购意

向,并向摩金利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诚意金 1,600 万元,用于其收购南通苏通科

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尼欧凯 6.54%股权。按照约定,摩金利泰投资

有限公司应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完成股权收购,同时,公司聘请中介机

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若中介机构确认尼欧凯满足约定的相关条件,公司则保证

推进并购重组,若四位原股东与公司外第三方签署尼欧凯股权转让或增资协议

2

的,或最终拒绝与公司签署对尼欧凯的并购重组协议的,被告摩金利泰投资有限

公司除向公司退还 1,600 万元定金外,四位原股东还应连带承担 1,600 万元的违

约金。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公司发现尼欧凯存在资质不全、政府批文不健全等问题,

与约定的相关条件存在较大差异,为顺利推进本次收购,公司积极与四位原股东

协商解决。但 2015 年 11 月,四位原股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持有的尼

欧凯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造成公司约定事宜无法实现。为此,公司依法向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摩金利泰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公司双倍返还定

金 3,200 万元,其余三位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

公司以及陈慧对该双倍定金的返还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由四位被告连带承担本

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进展情况

被告正就上述案件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但考虑到摩金利泰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办公地址已撤销,

人员解散,能否收回该款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 2015

年对该诉讼计提减值准备,将减少 2015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720 万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该事项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800 万元。

三、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系列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1、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能科技”)系公司控股子

公司,2013 年 10 月,龙能科技向张家港保税区博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

为: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电解液,合同总价款 10.20 万元。

龙能科技在收到 2 万元预付款后,依约发货,但至今未收到剩余货款 8.20 万元。

2015 年,龙能科技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8.20 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3

2015 年 1 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4)园商初

字第 01681 号),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82,000 元及

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230 元,公告费 600 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龙能科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

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 年 11 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2013 年至 2014 年,龙能科技与深圳市绿能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多份产品

销售合同,但深圳市绿能电子有限公司仅支付 143.88 万元货款,尚拖欠 12.93

万元货款未付。2015 年,龙能科技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

告支付货款 16.21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0.52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报告期内,双方已在庭审中达成调解,根据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被

告向龙能科技支付货款 10 万元。截至 2015 年末,被告已向龙能科技支付 9 万元,

尚余 1 万元货款及案件受理费 1,823 元未支付。龙能科技拟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具体金额需视被告所能被执行财产金额而定。

3、2014 年,龙能科技与江苏帕维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多份产品销售合同,

龙能科技依约发货,发货金额 70.03 元,但江苏帕维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

29.42 万元,尚拖欠 40.61 万元货款未支付。2015 年,龙能科技向苏州工业园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40.61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0.56 万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报告期内,双方已在庭审中达成调解,根据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被

告向龙能科技支付货款 30.50 万元。截至 2015 年末,被告已向龙能科技支付 11.56

万元,尚余 29.05 万元货款未支付。龙能科技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金额

需视被告所能被执行财产金额而定。

4、2014 年,龙能科技与天津市伊赛电动车有限公司签订多份销售合同,合

同金额 20.55 万元,但天津市伊赛电动车有限公司仅支付 7.49 万元,尚拖欠 13.06

万元货款未支付。2015 年,龙能科技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支付货款 13.06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

报告期内,法院认定龙能科技未能提供送货签收等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5)园商初字第 01015 号),判决被告向龙能科技支付货款 0.65 万元及诉

讼费。

5、2014 年,龙能科技与东莞市丰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

同金额 23.00 万元,但东莞市丰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 10.00 万元,尚拖

欠 13.00 万元货款未支付。2015 年,龙能科技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13.00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过程中,被告缺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口头宣判支持本公司的全部

诉请,尚未收到正式判决书。

6、2013 年至 2014 年,龙能科技与嘉德力电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签订

八份销售合同,已开票金额 74.37 万元,但嘉德力电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仅

支付 10.20 万元,尚拖欠 64.17 万元货款未支付。2015 年,龙能科技向苏州工

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64.17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并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报告期内,双方已在庭审中达成调解,被告仍未依约履行,龙能科技遂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法院已冻结、扣划被告银行存款 45.40 万元,但龙

能科技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7、2013 年至 2014 年,龙能科技与湖南格林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多份销售

合同,湖南格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 86.60 万元货款未支付。2015 年,龙能科

技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86.60 万元以及逾期付

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报告期内,双方已在庭审中达成调解,被告于 2015 年 2 月支付 10.00 万元

货款,于 2016 年 3 月支付 8.00 万元,尚余 68.60 万元未支付。

8、2013 年至 2014 年,龙能科技与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多份

销售合同,实际发货金额 579.64 万元,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货

款 120.07 万元,拖欠 459.57 万元未支付。2015 年,龙能科技向苏州工业园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459.57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

5

截至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2015 年度

对上述诉讼计提减值准备,将减少 2015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312.46 万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该事项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434.23 万元。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9 日

6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西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从短期技术面看,近期消息面一般,主力资金有明显流出迹象,短期呈现震荡趋势,市场关注意愿一般。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