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独立董事对二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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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二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

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违规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要

求,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和其他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相违背

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邯宝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邯郸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该项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邯宝公司为本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向邯宝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

1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2015年度,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

的业务,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的规定,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预计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属公司正常的生产

经营所需,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的规定。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其

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联董事就该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

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三、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关联事项的表决。

2、河钢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

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河钢集团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

司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

2

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风险控制的条

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3、公司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

事项公平合理,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

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河钢

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河钢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全面、真实的反映了财

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其结论客观、公正。中兴财光

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编制评估报

告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其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6、公司2015年度在财务公司办理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

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平、合理,财务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或异常情

况。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3

1、公司提名于勇、彭兆丰、李贵阳、张海、王洪仁、刘贞锁、

李新创、鲁桂华、王震共九人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李新

创、鲁桂华、王震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供的简历,上述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条件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详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新创、鲁桂华和王震的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

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同意于勇、彭兆丰、李贵阳、张海、王洪仁、刘贞锁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李新创、鲁桂华、王震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16年4月27日

4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二届二十一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新创

鲁桂华

王 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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