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金融服务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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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乙方: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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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是由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及甲方共同出资,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

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且甲、乙双方同为河钢集团

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

合作原则、金融服务内容以及各自权利义务等事项,经双方

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

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1.2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

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

大化。

1.3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自主

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

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定价

2.1 存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

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上浮,实际执行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

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集

团其他成员单位在乙方的存款利率。

2.2 贷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的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资金市场状况协商确定,且贷款利率

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

率,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优先满足甲方融资需求。

2.3 结算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相

关的辅助业务,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

资金安全,满足甲方结算需求。

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

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2.4 其他金融服务

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担保、委

托贷款、票据贴现、保险经纪、财务和融资顾问等其他金

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

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第三条 交易限额

3.1 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甲方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不

含发放贷款产生的派生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六十亿

元。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不低于人民币

六十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指派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

任心的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

融服务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

关资料;

4.3 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

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开展风险评估,存在可能造成

甲方资金风险等事项时有权中止、终止乙方的服务。

4.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

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

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资料完

整、准确和真实。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5.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

作便利。

5.3 乙方应根据甲方接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

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相关存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

料,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资料完整、准确和真实。

5.4 乙方对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

5.5 乙方应规范存款账户和资金划拨管理流程,保障甲

方资金存放和划拨安全合规;提供网上银行办理甲方存款

和结算等业务。

5.6 乙方应严格防范信息科技风险,加强网银系统安全

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为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金

融服务系统。

5.7 乙方应配合甲方检查其在乙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

安全性。

5.8 乙方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要求。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其控股股东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解决。

5.9 在协议存续期间,乙方如出现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中

规定的任一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协助甲方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

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

第九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

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三年,

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钢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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